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树勇
王某某
敬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敬某某。
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某、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哲
审判员:张耀庆
审判员:郎立惠
书记员: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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