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曙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梁志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淑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魁、王某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曙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书一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建设工程地点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邱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魁、王某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因建筑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为秦皇岛妇幼保健院新建病房综合楼工程,该工程位于河北省××海港区,本案应由建设工程地点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杰
书记员: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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