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某某
张会明
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马洁
原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会明。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彩
书记员:祖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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