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刘向某、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剑,系王某某的孙子。
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武某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向某、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邢惠民

书记员:马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