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甜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创锐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甜甜与被告上海东创锐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甜甜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甜甜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甜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甜甜负担。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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