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白洋(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李某某
王子龙(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魏万舟(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马志远(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白洋,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洋,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子龙,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红星国际紫郡小区14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万舟,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贾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贾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贾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海潮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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