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棠棣镇天灯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赵许村龙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 旭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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