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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棠棣镇天灯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赵许村龙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安陆市建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云梦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 旭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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