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瑞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秀蕊,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某支公司,住所地:乐某县乐某镇大钊路25号。
代表人:陈欣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丽,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职工宿舍。
原告王瑞金与被告孙龙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某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瑞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金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书记员:吴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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