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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村委会
冬伟(河北唐山开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村委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代表人史瑞新,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冬伟,唐山市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玉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松林,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王敏先代表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上明确写明土地用途为招商引资建厂,但被告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因此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王敏先代表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上明确写明土地用途为招商引资建厂,但被告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因此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担负。

审判长:高玉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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