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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异议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系被监护人王麒迦、王德鑫、王德森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称,申请依法撤销(2018)冀0930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并重新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张某某对王麒迦、王德鑫、王德森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监护人。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未予认定导致判决错误。1、《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被监护人年满15周岁、12周岁和9周岁。(2018)冀0930民特3号案件当中,被监护人再次明确并由法院记录在案,而被申请人在未征求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并伪造被监护人签字、手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异议人及被监护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损被监护人利益:2、被申请人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内未对被监护人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而且在经贵院调解离婚后,也从未按离婚协议向三个被监护人支付过抚养费。即使在被监护人父亲死亡后,被申请人也未给付三个被监护人一分钱。3、被申请人具有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且持持续状态,原审判决未予涉及、认定是极其错误的。被申请人在离婚诉状上明确自认其自2016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其未履行监护职责长达两年半之久;被申请人协议离婚至今也有十个月之久。2018年4月12日被监护人之父王胜喜死亡至今也有六个月之久,而被申请人期间更未履行监护职责,将被监护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危险情形于不顾,其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使被监护人陷困境之中。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无不当。(2018)冀0930民特3号民事庭审以及诉讼全过程中至收到判决后至今,被申请人并未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做出安排,只是口头上辩称不放弃监护权。但仍然不履行被申请人的监护职责。该判决对此予不顾,草率判决。三、(2018)冀0930民特3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存在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等情形。1、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依据的是《民法总则》第36条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本案当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了,原审判决应予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而原审法院却以“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能取消非直接抚养方的监护权。尤其父亲去世后,母亲更是当然的监护人”的错误理论,错误的适用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权的规定属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这三部法律相对于监护权属于特别法、新法。而且对于撤销监护权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而原审判决予以否定,因此,原审判决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2、《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应当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而原审在听取了被监护人意见后,在判决中未予以涉及并未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存在违法行为且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四、本案被申请人不具备监护能力。被申请人在外打工,三个孩子在姚庄居住、上学,被申请人不具备监护条件和没有监护能力,在该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原审仍予判决存在枉法之嫌;五、申请人虽然不具有独自抚养三个孩子的能力,其并不能成为阻碍撤销监护权的条件。《民法总则》、《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综上。因为被申请人息于履行监护职责已经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生活无着落状态,且其多年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符合《民法通则》第36条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撤销监护的条件,而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异议请求,望贵院查清事实,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被申请人辩称,1、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无故改判甚至撤销。2、原审使用特别程序审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只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才有权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3、现本案立案、审理确定为特别程序,事实上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并不恰当,本案诉争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4、被申请人系三名子女的生母其监护权源于血缘并受法律保护,事实上被申请人也在履行监护责任。长子就读于王史中学,原审判决后被申请人一直负责孩子的上学、放学等接送任务,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也由被申请人一手操持,孩子的教育及学杂费等事项被申请人也与孩子的班主任有良好的沟通,次子现就读于姚庄小学,被申请人也在设法解决孩子的学习生活问题。经审理查明:本案异议人王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与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2018)冀0930民特3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无异,异议人未有新证据提交。
异议人王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8)冀0930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是国家基本法律赋予为人父母的职责、权利;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能取消非直接抚养方的监护权,尤其父亲去世后,母亲更是当然的监护人。申请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管理、共同生活等是双方情感交流的自觉行为,不违背我国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等优良传统美德,法律不应予以于涉;双方对孩子监护权的争议,本身应是基于对孩子的关心、爱护,双方应协商、妥善处理有关孩子成长中的一些诸如钱财保管等现实问题,才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申请。该(2018)冀0930民特3号民事判决,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也不具备证实法定监护人张某某的行为已具有或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法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因此,作出驳回王某某申请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异议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判决提出异议。但异议人并未提交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不具备撤销或变更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民事权益纠纷,权利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异议。

审判员  刘旭东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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