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审 判 员 齐新亮 人民陪审员 沈红涛
书记员:杨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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