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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承某久隆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
委托代理人梁广余,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久隆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王坟镇郑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承某久隆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力沣

书记员:田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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