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某某
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崔宁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
负责人:韩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808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的答辩意见: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某借用被告张某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津KAN518号车在被告联合财险天津分公司投有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朝霞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