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尹华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姚柏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外祖母。2018年12月因被告承诺为照顾原告方便,要给原告在浦东购房居住,故原告将其所有的本市松江区德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全部房款人民币(下同)175万元转账给了被告,但被告拿钱后未给原告买房,且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孤身一人居住在松江无人照料,亦无钱雇佣保姆,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7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将售房款赠与给被告是无条件的,被告未承诺为原告买房,售房款是原告自愿转账给被告的。因原告与四个子女及其他孙辈关系都不好,之前只有被告对原告有照顾,故原告才会把钱赠与给被告。现因被告妻子怀二胎,被告对原告关心少了点,被告提出让原告搬到被告处居住,但原告执意要借房子与被告父亲一起居住,因被告父母已离婚多年,被告父亲不同意与原告一起居住,致矛盾未能得到解决,所以原、被告关系闹僵了,原告就要将钱要回去。该款原告是无条件赠与被告的,故被告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外祖母。原告早年与丈夫离婚,原告与四个子女都有些矛盾。原、被告的关系在本案纠纷发生前较融洽。2018年12月原告将其所有的本市松江区德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售房款先全部转至原告的上海银行退休金账户里,然后再由原告和被告一起到银行将175万元分三次转账给了被告。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因被告承诺照顾原告并为其在浦东购房居住,故原告才将房款转给被告的。被告则坚持认为涉案房款是原告无条件赠与被告的。但原、被告对各自的上述主张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通话查询详单、户籍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可以附义务。本案中,原告将175万元售房款通过转账方式自愿赠与给被告的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但原告赠与被告175万元是否附有义务,是本案争议焦点。鉴于原、被告是亲属关系,原告又是高龄老人,故原告在赠与被告175万元时,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附义务,尚在情理之中。对原告所述的附条件即被告承诺为其购买浦东房屋并照顾原告生活的说法,本院也予以认定。现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75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17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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