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XXX-XXX楼。
负责人:刘艳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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