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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陶某某、王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甲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陶某
王某乙
郭某
赤城县玉辉小学
王为民(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新宇,工人。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卜艳霞(系陶某之母),农民。
被告王某乙,学生。
法定代理人郑海平(系王某之母),农民。
被告郭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郭志东(系郭某之父),农民。
被告赤城县玉辉小学,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府安东街7号。
负责人刘玉民,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陶某、王某乙、郭某、赤城县玉辉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新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陶某法定代理人卜艳霞、王某乙法定代理人郑海平、郭某法定代理人郭志东、赤城县玉辉小学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甲,被告陶某、王某乙、郭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赤城县玉辉学校六年级学生,因被告王某乙要求原告和其一起去门市部购买东西,其未随同他去发生了积怨,双方产生了矛盾,应互相之间协商和解,但被告王某乙不冷静,采取了粗暴手段,联系同学被告陶某和郭某一起参加打原告,致原告癔症性失语。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因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均有过错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但三原告均系未成年学生,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因原、被告是中午在校园外发生的打架,故玉辉小学不承担责任,但学校有责任对原、被告及本校学生加强思想教育,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原告的经济损失4655.83元,三被告各承担1552元,原告受伤后门诊检查治疗和住院进行检查治疗所花去的费用,本院对其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计4655.83元,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城关法庭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负担7250元,三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赤城县玉辉学校六年级学生,因被告王某乙要求原告和其一起去门市部购买东西,其未随同他去发生了积怨,双方产生了矛盾,应互相之间协商和解,但被告王某乙不冷静,采取了粗暴手段,联系同学被告陶某和郭某一起参加打原告,致原告癔症性失语。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因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均有过错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但三原告均系未成年学生,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因原、被告是中午在校园外发生的打架,故玉辉小学不承担责任,但学校有责任对原、被告及本校学生加强思想教育,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原告的经济损失4655.83元,三被告各承担1552元,原告受伤后门诊检查治疗和住院进行检查治疗所花去的费用,本院对其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计4655.83元,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城关法庭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负担7250元,三被告负担50元。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孙秀荣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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