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原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柴瀚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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