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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6,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足浴店老板,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起在被告处打工,负责足浴店收款。2019年5月24日,被告因支付房租,向原告借款26,000元,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转账24,000元,并交付现金2,000元。过后二、三天,被告归还了现金2,000元。同年5月31日,被告以送礼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转账了2,000元。上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个月,未约定利息。由于原告在被告处打工,且后来原告一直无法找到被告,故借条未写。现因多次催讨借款无着,提出前如诉请。
  吴某辩称,原告为被告打工,负责收取足浴店的营业款,包括被告本人收取的营业款16,798元,也交由原告管理。双方还曾是“半同居关系”。2019年5月24日和5月31日,原告微信转账的26,000元确实收到,但此款属于原告应交付的营业款,当时准备用来付房租,并非向原告借款。原告所称另于2019年5月24日出借给被告现金2,000元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原曾想向原告借款,但原告实际并未出借。因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足浴店老板,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起在被告处打工,负责收取足浴店营业款,双方之间未签订有书面合同。2019年5月24日,原告分两次各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0元和4,000元。同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另于2019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间,不含上述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钱款,原、被告之间互有零星微信转账,其中,被告共向原告转账16,798元。
  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
  原告:还差多少?
  被告:每天留二百给我就行,其他还你
  原告:差多少?
  被告:你这到30号应该有1.8万,我这有1.5万
  被告:还差2.7
  原告转账给被告20,000元
  被告:你要给我4.5
  被告:我等下去取了,送去
  被告:这房东只收现金
  原告:不用,我相信你
  被告:不行,一码归一码
  被告:我等下写了给你
  原告:不用
  原告:省得麻烦
  原告:这点信任都没有我还在这里干嘛
  原告:等会再给你两千块的现金,借给你两万六好吧
  被告:语音(略)
  被告:我可以点吗
  被告:点了我就取了
  原告:给你了怎么就不能点呢
  被告:你决定好呗
  被告:语音(略)
  原告:等会你带我去邮政我再取18,000给你吧
  被告:取好跑了
  被告:反正明天下午给他就行
  原告转账给被告4,000元。
  被告:打个借条给你
  原告:这个是工商银行
  原告:不用,我相信你
  被告:不行,一码归一码
  被告:我等下写了给你
  原告:不用
  原告:省得麻烦
  原告:这点信任都没有我还在这里干嘛
  被告:明天下午去吧,取好我送去
  ……
  被告:我们这里这么多店,人家比你急,你瞎跑瞎弄的,把钱乱花
  原告:我能不着急吗?在你那里的钱是我全部家当了
  被告:你想多了,这里随便一个门面都十几万到三十几万
  被告:二万多块你放心,不开了,房租要回来还你
  原告:一个女人这么用心的去帮你了你怎么不为我想想看,我为什么要这么做
  被告:你想多了
  ……
  被告:你是当时是帮我付垫付房租,我怎么可能不把这个钱给你。对吗,真的确定不开了,这十来万拿回来了,这个钱我要还给你的,对一码是一码的事情,如果当时你想到我是这样的人,你都不会借钱给我……你辛辛苦苦借给我的钱,我去,到时候店不弄了不做了,我就不还你了,瞎讲八讲,瞎想八想……
  针对原告2019年5月24日和5月31日微信转账给被告的26,000元以外原、被告之间互有微信转账的事实,原告称,足浴店每天结帐,即每天营收的一半归被告,一半归员工,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款系被告每天的收入分成,被告转给原告的是每天的营业款(原告的工作是负责收款);被告认可其转给原告的是营业款,但表示,原告转给被告的钱用于足浴店的日常开销,并非分成。双方对原告微信转给被告的钱款(除2019年5月24日和5月31日以外)的性质均未提供依据。
  另于审理中,原告对其所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为半个月一节,未提供依据。
  上述事实,由本院的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在于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和5月31日微信转账给被告的26,000元是否属于借贷性质。通常而言,借贷关系须满足实质上交付借款、形式上出具借条(或相应凭证)的条件。本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6,000元后,未有借条等相关凭证。但由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在微信转账给被告的同时,有明确出借钱款的意思表示,表现为“等会再给你两千块的现金,借给你两万六好吧”,被告则有明确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表现为“打个借条给你”“我等下写了给你”。此后,针对上述原告的转款,被告也有明确的还款表示,表现为“二万多块你放心,不开了,房租要回来还你”、“你是当时是帮我付垫付房租,我怎么可能不把这个钱给你。对吗,真的确定不开了,这十来万拿回来了,这个钱我要还给你的,对一码是一码的事情,如果当时你想到我是这样的人,你都不会借钱给我……你辛辛苦苦借给我的钱,我去,到时候店不弄了不做了,我就不还你了,瞎讲八讲,瞎想八想……”由双方的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尽管被告对原告26,000元的微信转款未立具借条,但双方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明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原告所述,双方对借款利息未有约定。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时间也有约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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