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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