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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汪袖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
汪秀珍(曾用名汪秀芝
程塨(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秀珍(曾用名汪秀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塨,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汪秀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卢世超,被告汪秀珍及委托代理人程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给朋友、亲属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号牌等事项给付被告钱款,被告称其已将该款给付案外人。不论被告是虚构办证并将该款已给付案外人,或实际已将该款给付案外人的事实,均涉嫌犯罪,故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9元(含保全费2640元),退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给朋友、亲属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号牌等事项给付被告钱款,被告称其已将该款给付案外人。不论被告是虚构办证并将该款已给付案外人,或实际已将该款给付案外人的事实,均涉嫌犯罪,故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9元(含保全费2640元),退还原告王某。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孙萧箫
审判员:张和龙

书记员: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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