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宋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王春玲(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9号B栋3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宋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玲,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45号泰富长安城A3栋4单元702室。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郎芳
审判员:尹赫
审判员:庞志莹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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