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曹妃甸规划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会生,男。
被告郑某某,开滦集团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保生,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通过馨予中介介绍,于2010年11月14日与被告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郑某某)自愿将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里凤凰园公寓X线楼X门X室房屋出售给乙方(原告王某),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3.13平方米,总价款为70万元。原告于2010年11月14日给付被告郑某某定金1万元。后原告欲交付房屋全款时,发现被告郑某某交付的房屋面积远远小于合同约定的113.13平方米,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是93.26平方米。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郑某某双倍返还原告给付的定金,共2万元。
被告郑某某辩称,2010年9、10月份,被告将坐落在唐山市路北区凤凰园公寓X线楼X门X室楼房出售信息刊登在《河北联合咨询》广告栏。2010年11月上旬,唐山市路北区艳凤房地产经济服务部(以下简称中介所)工作人员带领原告的父母、弟弟来到被告家中,对房屋及地下室进行了实地考察,被告出示了房本和土地证,原告的父母表示满意。2010年11月14日上午,中介所吴艳玲电话通知原告称,前几天看房的客户要买你的房子,并要求再次看房。下午,中介所的工作人员带领原告本人及父母来到被告家中,再次看房,被告再次出示了房本和土地证。经讨价还价,原被告以低于广告价格的70万元成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当即原被告、中介所三方在被告家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过3、4天,中介所工作人员带领原告父母来到被告家中,原告父亲称托人在房管局打听到,被告的房子不够113平方米,并以此为由要求降价。被告称,应以房本登记为准。原告的父亲坚持要求降价,被告没有同意。原告的父亲表示不买了,并声称要到法院告状。2010年11月23日,(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前一天)被告向中介所询问原告是否还买此房,中介所答复原告不买了。2010年11月26日,原告以7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本系统职工刘建,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诉称“发现被告郑某某交付的房屋面积远远小于合同约定的113.13平方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更谈不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原告的行为已形成违约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凤凰园公寓X线楼X门X室住房,房屋总价款为70万元。该合同第二条房屋的基本情况处标明房屋建筑面积113.13平方米,楼总高为6,所在层数5,地下室处未标明平方米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给付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另查明,该房原系公房,在直管公房出售价格核算表中显示,该房主体建筑面积为93.2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19.87平方米。即该房包含地下室面积在内共为113.13平方米,但该房的房产证上只标明建筑面积113.13平方米,而未分别列明。2010年11月26日,被告以70万元价格将该房产卖与他人。原告主张当时签合同时,被告说房屋面积就是113.13平方米,地下室是赠送的,实际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主张房本上标注的建筑面积就是113.13平方米,地下室是包含在整套房子里的,整套房子的价格是70万元,其并没有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虽为113.13平方米,但通过调查可知,该房(不包括地下室面积)为93.26平方米。原告对所称的当时签订合同时地下室是赠与的主张未能提供出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认定为被告有违约行为。但根据交易习惯,作为买受人的原告看到房产证后足以对房屋的面积产生重大误解,本案亦不属于原告违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春雷
审判员 薛硕
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
书记员: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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