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珊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平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张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珊珊与被告康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珊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珊珊撤回对被告康建国的起诉。
书记员:郭 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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