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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麻会、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刘荣河,系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龙州大街西段。负责人:殷宇星,该公司经理。

王某某与麻会、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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