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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邑县西南关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男,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邑县前怀安村人,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被告杨某某借原告现金400,000元,约定2014年9月30日还清,到期不还,每少还一日应赔偿所借现金10%损失费,李翠峰为担保人。借款到期以后,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并于2015年5月开始躲避,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7月起诉被告部分借款100,000元,因杨某某下落不明,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李翠峰调解结案。现被告尚欠原告300,000元,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先主张50,000元,保留其他借款诉权。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虽未到庭,但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内容明确,应予确认。现原告部分诉讼其中的50,000元,符合处分自愿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军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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