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玮瑛
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秀珍
原告王玮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被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玮瑛与被告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玮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东辉、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王玮瑛已经取得建华区XXX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李某某继续占有该房屋侵犯原告王玮瑛占有权,其应及时迁出房屋。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被告李某某未亲自参与买卖房屋经过,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的主张,因其争议性质为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迁出建华区XXX房屋。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王玮瑛已经取得建华区XXX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李某某继续占有该房屋侵犯原告王玮瑛占有权,其应及时迁出房屋。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被告李某某未亲自参与买卖房屋经过,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的主张,因其争议性质为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迁出建华区XXX房屋。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福龙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张锐玲
书记员:李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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