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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冯某某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萍,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703民初第539号判决书,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冀07民申13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办案。再审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50万元居间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冯某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金),用于运作高新区老鸦庄镇高庙堡村代建项目前期运作费用。项目在2016年8月底前运作成功,此款不需要偿还,如不成功,需在2016年9月底前偿还给王某。2017年3月2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庭审中,被告否认收到过该笔款项。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签订借款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其实为居间协议,居间费用50万。对借款协议的真实、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举证的吴淑宝、卢亚霞证人证言及取款明细,只能证明二人从各自账户中分别取出30万元和20万元交给原告,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被告50万元,且被告否认原告支付过该笔居间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50万元,缺少主要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案件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汪海鹰
审判员 陈玉海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 王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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