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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任自兵与任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作道,特别授权。
被告任自兵。
委托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晶,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自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长 熊 波

书记员:叶甑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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