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男,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横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宝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玉某诉被告黑龙江横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玉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某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玉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芳
书记员:姜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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