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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某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玉某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4-302号。
负责人刘水昭,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王玉某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玉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829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829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玉某负担。

审判长:易礼平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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