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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1-3-40号。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1-3-40号。
负责人:张俊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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