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1-3-40号。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1-3-40号。
负责人:张俊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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