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高洁,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广,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2015)承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不服,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承民终字第185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5月7日,司机杨久立驾驶冀BZTXXX号车在承秦高速广东山隧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杨XX负全部责任,车辆在被告处有机动车损失险,索赔未果,特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辩称:如原告有合理证据,则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过高,我公司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公估费、诉讼费公司不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1、高速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份。2、河北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一份。3、公估费的收费发票一张。4、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王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6、事故车辆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一份。7、原告在被告处的保险保单一份。
被告方质证后认为:证据一:有异议,不是原件。我司已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证明此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二、三:虽经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的公估,结果只能做为参考,实际损失还要以应该以修理清单为准,我方认为公估金额过高。该公估报告没有列明方法及程序,对损失金额也没有与市场的性价比资料进行对比,因此我司不予认可。车损照片没有对应的车牌号码。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我司理赔范围。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需要与原件核对,原告未提供司机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证明司机具有驾驶资格。证据六:有异议,显示不清,为复印件。证据七:有异议,因为是复印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双方具有保险关系。
被告提供证据:1、河北XXX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报告一份。2、河北XXX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费发票一张。
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认可,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被告的单方委托。鉴定范围是由委托人自己确定的,和车辆实际损害程度不一致,远远小于真实损害程度。如被告方对法院指定的公估公司不服,可以向鉴定机关重新鉴定,被告接到之后一直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单独的委托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属于被告故意扩大损失不应列入本案。
结合原、被告诉辩陈述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如下事实:
2014年5月7日,司机杨XX驾驶冀BZTXXX号车在承秦高速广东山隧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杨XX负全部责任,车辆在被告处有机动车损失险,不记免赔,保险限额为825000.00元。冀BZTXXX号车车主系原告。经本院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400220.00元,原告花公估费20000.00元。被告对公估结果不服,认为结果过高,提出重新鉴定,并对公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要求被告对异议提出具体条款,以便鉴定单位作出解释,但被告在庭审中和本院确定的庭后期限内未提出具体条款。原告在本院确定的庭后期限内提供了司机驾驶证的复印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河北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400220.00元,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对异议提出具体条款,故本院对被告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款400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3.00元,公估费20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玉明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人民陪审员 王亚青

书记员: 孔祥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