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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刘学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刘学兵
衡水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茹、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衡水公司)。机构代码80980197-X。
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1168号。
负责人李彦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被告衡水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开发区15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人保衡水公司、刘学兵、康泰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聂超、被告人保衡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兵、康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对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首先应由刘学兵驾驶的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人保衡水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刘学兵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因刘学兵驾驶的事故车辆同时还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金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的规定,对于刘学兵应承担的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应由人保衡水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替代刘学兵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刘学兵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损失,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按照上述赔偿规则,1.人保衡水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2.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5403.79元;3.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部分的1440.4元的50%为720.2元,上述三项共计16123.9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第6项  、第1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23.99元,履行方式为直接将款打入原告在河北农村信用社帐号为62×××63的银行卡账户,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对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首先应由刘学兵驾驶的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人保衡水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刘学兵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因刘学兵驾驶的事故车辆同时还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金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的规定,对于刘学兵应承担的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应由人保衡水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替代刘学兵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刘学兵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损失,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按照上述赔偿规则,1.人保衡水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2.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5403.79元;3.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部分的1440.4元的50%为720.2元,上述三项共计16123.9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第6项  、第1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23.99元,履行方式为直接将款打入原告在河北农村信用社帐号为62×××63的银行卡账户,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书记员:华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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