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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张铁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郑昊,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证,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张铁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司维、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铁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花建军(发包方)与被告郑某某、张铁证(承包方)就唐山市开平区东城景苑一期景观工程铺装施工事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东城景苑一期景观工程,工程内容为东城景苑一期景观铺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所包含的铺装部分的灰土垫层铺设、混凝土垫层浇筑和透水砖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承包单价为23元/㎡,暂定工程量为12000㎡,合同总价暂定为276000元。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及联系单签证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时间、保修期及保修要求为:乙方人员和小型机械进场,支付30%的合同总价款。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的50%时,合同总价款的50%;施工至完毕后,经业主、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认可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下5%为维修金,维修期从业主、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认可后开始5个月,维修期完毕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
工程开工后,2013年9月10日被告郑某某收到工程发包方花建军给付工程款5万元,至2013年9月10日累计支付13.8万元,实付12.8万元。2013年9月29日收到工程款10万元,累计22.8万元。2013年12月23日收到工程款28万元。
2013年12月30日,唐山市开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询问唐山市开平区东城景苑一期景观工程发包方花建军是否认识王某某时,其陈述该工程系郑某某、张铁证、王某某合伙承包。
上述事实有:本院自唐山市开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的唐山市开平区东城景苑一期景观工程的工资发放表10张、被告郑某某出具的收条3张、花建军与被告郑某某、张铁证签订的协议书、唐山市开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在被告处提供劳务期间未获得劳动报酬,虽提交了由二被告签字确认的工资凭条,但被告郑某某只认可该工资凭条系为讨要工程款而编造,而且本院自唐山市开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的工资发放表未显示有原告王某某工资发放情况也未显示有该工资凭条的存在,且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亦陈述王某某系该工程的合伙承包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交付,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春喜 代理审判员  石 蕊 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

书记员:郑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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