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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保定市东某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系原告王某某之子。
被告:保定市东某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原名保定市东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大水,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定市江城乡保顺路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尚圆,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薇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B-601B。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咏梅,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保定市东某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保定市东某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卿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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