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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明晓、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边杰(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李明晓
李某某
李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边杰,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晓。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明晓、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李明晓、李某某、李某某价值296万元的房屋,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了296万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明晓、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名下价值296万元的房屋。
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明晓、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名下价值296万元的房屋。
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卢清江
审判员:石竹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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