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黄某奎
原告王某某,现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奎,现住本县。
法定代理人黄志杰,现住本县。
法定代理人尹桂荣,现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惠梅
书记员:姚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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