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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洪某某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洪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16)深仲受字第1126号。2016年6月12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某某名下在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的75%股权,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同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由我院办理。6月23日,申请人王某某向我院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出具的保险金额为6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洪某某在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的75%股权(实缴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申开红 审判员  姚家龙 审判员  姚文辉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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