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李某某
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退休职工。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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