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立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王海龙,系王某某长子。
委托代理人赵立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
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7A211的小型普通客车1辆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7A211的小型普通客车1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7A211的小型普通客车1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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