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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某与卜某增、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玉某。
委托代理人:安东亚,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某增。
被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杨登明。

原告王玉某与被告卜某增、被告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东亚、被告卜某增、被告韦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登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7时30分,被告卜某增驾驶冀R×××××号小客车沿师范院内停车场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原告王玉某驾驶的冀R×××××号小客车相刮,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卜某增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王玉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王玉某系冀R×××××号小客车所有权人。
2016年6月12日,原告王玉某在廊坊市盛德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冀R×××××号小客车进行维修,支付修理费8300元。
另查明,被告韦某雇佣被告卜某增从事厨师以及上下班接送员工的司机工作。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卜某增接送员工的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其私有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卜某增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玉某不应承担此事故责任。二被告对该份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卜某增受雇于被告韦某,在按照雇主指示进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韦某对原告王玉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卜某增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8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赔偿原告王玉某车辆修理费8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莉莉

书记员:焦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注: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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