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辉民,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杜雪红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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