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于金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常晓广,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某,女,62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龙凤小区。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于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芙艳
书记员:曲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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