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
被告孙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
被告王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XX、王X与被告孙XX、王XX法定继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宏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同时作为原告王X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名下的公积金系被继承人与原告王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由被继承人王XX所有的50%份额即73844元,应作为遗产由原告王XX、王X,被告孙XX、王XX按份继承。故被继承人王XX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中的92305元归原告王XX所有,剩余55383.70元分别由原告王X继承18461.70元,被告孙XX继承18461元,被告王XX继承18461元。关于被告孙XX主张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遗产未分割,并要求依法对其分割,但其未举证证明该遗产存在,故对被告孙XX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王XX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47688.70元,其中92305元归原告王XX所有,原告王X继承18461.70元,被告孙XX继承18461元,被告王XX继承18461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王XX负担1220元,被告孙XX、王XX负担407元。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孙XX、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
书记员:陈永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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