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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晓成、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孙晓成。
被申请人王某某。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1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孙晓成驾驶的车主为王某某的冀A×××××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孙晓成、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晓成驾驶的车主为王某某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刘建芬

书记员: 王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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