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姜武成
江某某
戴武超(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局
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姜武成。
被告江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戴武超,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刘晨,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明森
审判员:冯光学
审判员:郭志国
书记员:赵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