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王玉某诉被告于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玉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某以已达成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庚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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