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朱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3491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5511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郝琳琳 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
书记员: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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