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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润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伤情较重,一直在医疗期内,无法进行伤残鉴定,致使案件不能进一步审理,因该案从立案至今时间较长,而原告的医疗终结期不能确定,待其医疗终结期终结后可作伤残鉴定时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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