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润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伤情较重,一直在医疗期内,无法进行伤残鉴定,致使案件不能进一步审理,因该案从立案至今时间较长,而原告的医疗终结期不能确定,待其医疗终结期终结后可作伤残鉴定时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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