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春
胡德新
赵仁涛
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张幼方
钱昌凤
汪楚清
郑云生
张学英
柏静霞
徐子珍
姚荣华
刘金柱
黄剑文
胡向红
原告:王某某,武汉,原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武汉,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
第三人:胡德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99-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第三人:赵仁涛,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幼方,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钱昌凤,退休工人。
第三人:汪楚清,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云生,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学英,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柏静霞,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子珍,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荣华,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金柱,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剑文,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第三人:胡向红,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德新、赵仁涛、张幼方、钱昌凤、汪楚清、郑云生、张学英、柏静霞、徐子珍、姚荣华、刘金柱、黄剑文、胡向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家斌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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